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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纪检监察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20-03-01    信息来源:澳门太阳游戏城官网
  1.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对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结合《澳门太阳游戏城官网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澳门太阳游戏城官网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澳门太阳游戏城官网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工作制度》,制定本纪检监察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监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加强对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 资金分配、拨付使用

第四条 对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经集体研究决定,必须严格依照《澳门太阳游戏城官网汽车检测与维修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
第六条 各类专项资金应逐级分配拨付,不准越级或戴帽下达。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七条 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连同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簿登记、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发放没有当事人明确委托的,不得指定人员转送或代领、互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项目负责部门具体管的办法,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各项目负责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既可单独组织,也可联合进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学院党委如实反映问题,视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讲评。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执法监察。每年选择二至三类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财务、相关项目负责部门,进行一至二次执法监察,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资金规范管理和依法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检查(监察)组依法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监察)时,被调查、检查(监察)部门和个人应予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推拖。
第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应采取顺查与倒查、明查与暗访、核账与核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沿资金流向逐级顺查、直接深入终端环节反向倒查,准确了解问题,不断改进监管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检查(监察)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奖励方案是否民主、公正,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查验资金落实末端,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资金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组织监察机构向学院党委或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由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或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形式: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停拨或缓拨资金、收缴违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组织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贪污、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决定的。
(二)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贪污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被审计、财务部门检查通报,给国家示范校项目负责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二十三条 已构成违法违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酌情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终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及时向组织交待违法违纪问题,并主动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向组织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部门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六条 部门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的项目负责部门,要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项目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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